近日,國家能源局指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修訂了《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有關負責同志接受中國電力報采訪,回答記者提問。
問:《實施細則》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去年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修訂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以下簡稱《基本規則》)。按照《基本規則》有關要求,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隨即啟動《實施細則》修訂工作,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發改體改〔2020〕234號)、《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加強電力中長期交易監管的意見>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9〕70號)等有關規定,我們組織征求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相關司局,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電力企業、電力用戶、交易機構等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共計收到各方反饋意見300余條。我們認真研究梳理,并召集有關單位和專家多次召開研討會,逐條研究討論,吸收采納了絕大多數建設性意見建議。此后,我們就部分主要意見再次與相關單位和部門進一步溝通,達成一致,并指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充分修改完善,形成《實施細則》審定稿,于近日正式函復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批準印發實施。
問: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如何推動“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
答: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充分發揮跨區跨省中長期市場在促進新能源大范圍優化配置中的作用,助力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
一是明確可再生能源交易執行的優先地位。在交易周期優先級相同的前提下,可再生能源交易(或含有可再生能源的交易)優先于其他交易執行。
二是健全新能源預掛牌交易機制。當未開展跨區跨省現貨交易的區域通道輸電通道有裕度時,通過預掛牌交易實現優先調用新能源外送消納;輸電通道無裕度時,新能源替代常規能源外送,以有效應對新能源出力的隨機性、波動性。
三是優化抽水蓄能電站試點交易機制。在抽水蓄能電站就地利用基礎上,組織開展新能源發電與富余抽水電量跨區跨省交易,深挖抽水蓄能電站的調峰潛力,促進新能源跨區跨省消納。
四是做好與有關政策和交易的有效銜接。結合全面放開經營性發用電計劃和清潔能源消納有關要求,做好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權重、綠電交易、跨省跨區富??稍偕茉船F貨交易以及應急調度交易的銜接,激勵需求側消納潛力,提供應急消納手段,多措并舉促進新能源消納。
問: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如何促進電力安全保障供應?
答:修訂后的《實施細則》注重發揮市場在促進電力資源利用跨區跨省輸電通道更大范圍優化配置方面的作用,在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的基礎上,提升中長期交易的省間余缺互濟能力,以市場化方式促進電力保障供應。
一是優先組織落實國家指令性計劃、政府間協議。在年度及以上周期形成穩定的跨區跨省送電潮流和省級電力電量平衡格局。
二是縮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頻次。在年度、月度交易的基礎上,增設月內(周、多日)交易,為短期內市場主體新增的交易需求或交易合同調整需求提供市場化解決方式,逐步實現向連續開市的過渡。
三是強化安全邊界?;陉P鍵通道可用傳輸容量分通道或集中組織出清,出清結果經安全校核后執行,充分利用跨區跨省通道的同時,提升中長期交易結果的可執行性。
問: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如何有效推進電力市場建設?
答:修訂后的《實施細則》主動做好各市場之間的有效銜接,修改了相關市場邊界的硬性要求,開放式的規則設計更加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地開展市場機制的創新和探索。同時,認真梳理了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近年來開展交易業務的實際經驗和市場成員的反映訴求,優化跨區跨省交易機制設計和業務流程,確保各環節、各成員、各平臺高效順暢銜接。
一是優化業務流程。根據市場主體訴求,優化環節設置、時間安排,提升實施細則可操作性。例如,延長年度交易中公告發布到交易組織的時間,為交易主體決策預留更充足的時間;修改掛牌交易出清方法,設置摘牌時間優先級時段,每個時段內完成摘牌視為出清優先級相同,避免出現摘牌結果過于依賴網速或操作速度的現象。
二是建立健全合同交易機制。通過合同轉讓、回購、置換等方式,實現交易需求的再調整,為市場主體提供合同靈活調整的市場化手段,滿足市場主體更加靈活的交易需求,應對復雜多變的電力電量平衡形勢,減少執行偏差。
三是建立責任偏差結算機制。細化執行偏差產生的原因,遵循“誰違約、誰補償”的原則,由引起偏差的責任方按一定規則支付責任偏差費用補償合同對方,具體補償力度可由交易雙方在事前協商確定,兼顧市場主體意愿和交易合同嚴肅性,激勵市場主體履約。
四是持續放寬市場準入。我們在復函中強調,要充分發揮電力中長期交易“壓艙石”作用,逐步引入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等多元主體,加快構建和完善中長期、現貨和輔助服務統籌協調的電力市場體系。
問: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如何促進市場交易規范性提升?
答:修訂后的《實施細則》按照《基本規則》文件精神,全面總結近3年來跨區跨省中長期市場運營的經驗和問題,結合去年專項監管發現問題的整改要求,進一步健全市場機制、規范交易組織,促進市場有序運營。
一是規范交易組織。遵照《基本規則》豐富交易品種、優化交易組織、做好與現行政策規則銜接、提升市場運行規范性的修訂原則,重要思想及表述保持一致,夯實《實施細則》規范性。例如,跨區跨省優先發電合同納入中長期合同管理范疇;新增的月內交易由按需開市向定期開市、滾動開市過渡;增加滾動撮合的交易方式等。
二是強化市場信息披露。參照《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暫行)》(國能發監管〔2020〕56號)有關要求,要求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制定跨區跨省中長期市場信息發布辦法。明確市場信息管理原則及責任劃分,規定信息披露的方式、違規處理和保密事宜;梳理形成市場運營機構及各類市場主體須披露的公眾、公開、私有信息明細;增補交易機構每季度向國家能源局報送電力市場交易信息報告條款。
三是加強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按照《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加強電力中長期交易監管的意見>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9〕70號)有關規定,督促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履行跨區跨省市場監控、風險防控等職責,做好市場監控分析。當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時,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要向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時報告,并配合采取市場中止、干預措施。
四是規范表述和措辭。重要用詞與《基本規則》保持一致,如“標桿上網電價”“標桿電價”修改為“基準電價”,取消“直接交易”“市場化交易電量分解”等不規范表述,增加“清潔能源”“邊際電價法”等名詞的定義,確保實施細則準確性、指導性。
問:市場主體可通過哪些渠道了解《實施細則》?
答:目前,我們已指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在電力交易平臺、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實施細則》。下一步,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將會同各省電力交易中心常態化受理市場主體咨詢業務,并組織多種形式的宣貫培訓,幫助市場主體更好地理解交易規則,共同促進跨區跨省中長期市場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