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審批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新環監審[2020]039號
關于洛陽鄭燃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安縣30MW分散式風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根據《洛陽鄭燃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安縣30MW分散式風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的分析結論及專家函審意見,原則批準該項目《報告表》,同意該項目按規定報批建設。
一、本項目位于河南省洛陽市新安縣石井鎮,利用當地的風力資源,新建12臺單機容量2.5MW風電機組,總裝機規模30MW,年發電量6300.5萬kWh,并建設一座110kV升壓站、配套道路及集電線路等。該項目總占地面積9600平方米,總投資25984.76萬元,其中環保投資380萬元。
二、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要全面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認真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對自然、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重點要求如下:
1、廢氣。施工期,應加強施工揚塵監管,嚴格落實《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關于印發河南省2019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豫環攻堅辦〔2019〕25號)要求,現場不得設置拌合站,嚴格控制施工揚塵。運營期,應對檢修道路進行定期灑水,減少道路揚塵;食堂油煙經油煙凈化器處理后經專用排煙道排放,油煙廢氣應滿足《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604-2018)標準要求。
2、噪聲。施工期,應加強施工噪聲監管,噪聲排放應滿足《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要求。運營期,要加強對風機噪聲的監測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敏感點達到《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1類標準要求,確保不對周邊居民產生影響。
3、廢水。施工廢水、車輛沖洗廢水經沉淀池沉淀后,用于灑水抑塵,營運期,生活污水經站內隔油池處理后進入化糞池,處理后用于農田施肥,不外排。
4、固廢。施工期,建筑垃圾、渣土應按環評要求運送至棄渣場,生活垃圾收集后及時清運。營運期,危險廢物臨時貯存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其修改單進行控制,風機維修產生的廢潤滑油、廢含油抹布、廢電池組件在升壓站暫存后,定期送有資質單位進行處置;建設生活垃圾臨時收集場所,收集后定期送垃圾中轉站處置。
5、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對場地內的廢棄物進行清理,并及時對臨時場地進行生態恢復。
6、建設單位應制定風險防范措施,預防環境風險事故的發生。
7、本項目涉及國土和規劃、林業、文物、水保等相關事項,以相應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為準。
8、建設單位應向社會公眾主動公開已經批準的《報告表》,并接受相關方的咨詢。
三、本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以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備案表為準(項目編號:(2020)410323042)。
四、本批復只對《報告表》評價內容有效,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污染防治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須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該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五、石寺環境監察中隊負責本項目環保“三同時”的落實和日常環境監督管理工作。
新安縣環境保護局
二0二0年五月十八日